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67号
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嘉辉与被告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76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4)粤0105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嘉辉退回服务费用34500元并计付利息(以未退服务费用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2.2元,由被告广州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402)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