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6号
广州小乐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盛景街2号204)、
叶琼珍(玉林市陆川县古城镇八角村曹头坑队26-2号):
原告广州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小乐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叶琼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小乐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叶琼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小乐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叶琼珍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小乐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小乐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向原告广州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广州市海珠区盛景街2号204(D204)房屋;
三、被告广州小乐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其按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将全部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广州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双方于2022年1月3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租金标准计算);
四、确认被告广州小乐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付的押金30333元归原告广州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叶琼珍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目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35.6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