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9号
梁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梁伟华、杨燕梨、梁永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