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伟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智勇、胡伟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余智勇已就(2023)粤0105民初2153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一、依法判令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215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改判为“余智勇向广州金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440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
经办人:区伟斌、詹泽鑫(020-83005721、83005353)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