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149号
成学泉: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郑益纯诉被告成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成学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学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益纯偿还736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成学泉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1642元交来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二 四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