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085号
常金所:
本院受理原告罗壮盛与被告常金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08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常金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壮盛支付货款989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83.5元(受理费2274元、保全费1009.5元),由被告常金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九 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402)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