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391号
广州佳果鲜商贸有限公司、伍承春、唐旭: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刘丽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丽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经办人:黄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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