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367号
欧阳小东: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3367号【原(2024)粤0105民诉前调7862号】原告袁瑞娟诉被告欧阳小东、广州墨朗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欧阳小东、广州墨朗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袁瑞娟事故损失145860.66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故损失分别为:1、医疗费37859.43元;2、后续治疗费1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4、营养费500元;5、陪护费4359元;6、交通费840元(原告住院28日*每日30元);7、残疾赔偿金113810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905元*20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司法鉴定费1956元。以上损失合计177124.43元。原告表示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8000元。原告主张上述损失由交强险限额赔偿的金额为医疗费限额18000元+陪护费4359元+交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11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司法鉴定费1956元=14395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为(177124.43元-交强险限额143965元)*同等责任60%=19895.66元。以上合计163860.66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8000元,余款145860.66元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提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残疾赔偿金为118614元(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9307元/年*20年*10%=118614元),其他赔偿款的计算不变。
现因被告欧阳小东(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凤院村泗源上队14号201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我院现依法向被告欧阳小东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林丽娜、黄平欢,联系电话:020-8300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