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7540号
戚良晖: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7540号原告刘兴开与被告戚良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绍九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在2024年4月24日追尾本人营运车辆造成对被人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520元、误工费2400元,共计2920元。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戚良晖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
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A515(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