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7300号
李丹丹: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7300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森煌鞋业经营部与被告李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森煌鞋业经营部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4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09.33元(以1142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27日为1009.33元);3、判令本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丹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
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A515(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