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972号
肖家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燕梅与被告肖家亮委托合同纠纷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972号】,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人民币149001元,自2021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0日上午9:15在本院第25法庭A515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