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485号
陈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元朗锦绣花园河北九街58号)、TAN ROBIN ALEXANDER(谭 罗宾 亚历山大,菲律宾国公民,住33H CITY PLACE CONDOMINIUM TOWER B CALLE FELIPE BINONDO MANILA PHILIPPINES):
本院受理原告UNDER AMOUR,INC.(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嵘、TAN ROBIN ALEXANDER(谭 罗宾 亚历山大)、广州捷必讃贸易有限公司、李莹、孙美娣、孙月香、麦雪冰、杨嘉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3)粤0105民初1648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6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UNDER AMOUR,INC.的第3463213号、第3479748号、第3463214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陈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UNDER AMOUR,INC.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50000元;
三、被告孙美娣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认定的被告陈嵘的赔偿责任在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UNDER AMOUR,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UNDER AMOUR,INC.负担3960元,被告陈嵘负担4840元(被告孙美娣对其中193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嵘、被告孙美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六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