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05号
我赛尔(广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梅诉被告我赛尔(广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回剩余17节课时费用22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人:孔助理020-83005433,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