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480号
广州雄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哲铭: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雄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哲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州雄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项目保证金665000元;二、被告广州雄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固定投资收益200000元;三、被告广州雄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5000元为基准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四、被告何哲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人:孔助理020-83005433,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