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552号
庞亚容、梁君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铭森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景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庞亚容、詹春景、梁君妍、詹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4374.67元;二、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54374.67元为基准按照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10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人:孔助理020-83005433,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