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539号
朱小凡:
本院受理的庞振如与朱小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额外支出的占有使用费641608.5元和受理费3603元和税费6337.44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3个月租金66000元,12个月租金300000元共15个月租金366000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6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10月9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 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