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521号
张楚瑶、赵超杰、徐艳虹:
本院受理的卢燕霞与张楚瑶、赵超杰、徐艳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被告张超杰、徐艳虹将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新兴街123号五分之一产权份额转让至张楚瑶的行为。二、判令被告张楚瑶、张超杰、徐艳虹将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新兴街123号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回复登记至张超杰名下。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四、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和担保费700元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10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 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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