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15号
邓倩仪、刘演贵、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文寅布行:
本院受理原告秦则鑫诉被告邓倩仪、刘演贵、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文寅布行买卖合同纠纷的(2024)粤0105民初9415号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67996.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67996.0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为56273.1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邓倩仪(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新堤西路38号高逸华轩A座801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04032125)、刘演贵(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任家河组13组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611061016)和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文寅布行【经营者:刘演贵,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389至395号(单号)、逸景路682至688号(双号)、逸景路679至685号(单号)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S2311号】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锦祥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郑晶晶(电话020-83005368、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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