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352号
高洋: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3352号原告谢旭斌与被告高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9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9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高洋(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三号院19栋2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8801042412)诉讼期间,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高洋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