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722号
谢虾仔(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塘㙍镇龙村59号102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诚鑫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谢虾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722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0207元及逾期利息7368.25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610207元为基数,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别予以计算,自2024年2月29日起算(合同约定经验验收合格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总数的100%;我方最后一批次货物于2024年1月14日交付验收合格,故从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之次日起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逾期利息暂计为7368.25元】;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10251.4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4年2月29日起算,每日按照逾期部分价款即610207元的0.0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2日,违约金暂计为10251.48元);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为实习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本院官网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八月六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