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390号
陈波: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吴黎光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3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吴黎光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