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384号
陈浩涌、陈玉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长广纺织品商行诉被告陈浩涌、陈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浩涌、陈玉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长广纺织品商行支付货款20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货款214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LPR)1.5倍自202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7日;以货款209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LPR)1.5倍自2024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元,由被告陈浩涌、陈玉婷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