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045号
李志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裕路56号亨达花园32栋502房):
本院受理原告朱剑婷诉被告李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志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剑婷清还本金152000元;及从2024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付利息给原告朱剑婷;
二、驳回原告朱剑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3340元,由被告李志虎负担。被告李志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3340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经办人:梁小彤、林怡婕 020-830053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