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534号
广州艺考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余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周欣诉被告王京达、第三人广州艺考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余卫国、李熙贤、何衍舜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3534号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不再另行制作书面文书。因被告广州艺考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余卫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向被告广州艺考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余卫国发出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八月 八日
经办人:徐萍、颜姣 020-83005380、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