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33号
徐道源: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新与被告徐道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333号],因被告徐道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徐道源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道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文新支付装修款60000元及违约金(以尚未支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85元,由原告周文新负担3885元,被告徐道源负担16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七 日
联系人:袁苍、黄靖(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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