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9号
唐诗延(住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43号907房):
本院受理原告叶贺炜与被告唐诗延、陈远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诗延、陈远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叶贺炜清偿借款本金286006元及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3年11月13日的利息为32013元;并从2023年11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286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诗延、陈远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叶贺炜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唐诗延、陈远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叶贺炜支付担保服务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叶贺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0元、财产保全费2460元,由原告叶贺炜负担受理费494元,被告唐诗延、陈远珊共同负担受理费6626元、财产保全费2460元。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