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37号
周国云: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周国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637号】,因被告周国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周国云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6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周国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25250元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元,由被告周国云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周国云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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