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312号
陈炽威: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6312号原告王敏仪诉被告陈炽威、张桂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被告陈炽威(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425号大院15号902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炽威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63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敏仪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敏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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