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3762号
刘国良、练焕桃、刘海峰、邹灵君: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清远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清远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良、练焕桃、刘海峰、邹灵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后因你四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四人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3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内容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20810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444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250000元、利息283070.12元、罚息141169.09元、复利32865.53元、违约金140938.95元及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20810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4445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2550000元、利息20580934.11元、罚息8467697.7元、复利3447303.22元、违约金8467684.38元及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20810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708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891194.66元、利息2856039.5元、罚息1264462.41元、复利401419.04元、违约金1264462.41元及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五、被告清远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良、练焕桃、刘海峰、邹灵君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对被告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桥南路2号、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35号北江明珠首层01号、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35号北江明珠首层04号、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三十五号北江明珠201号、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三十五号北江明珠301号、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三十五号北江明珠401号的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885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