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22289号
韩建明:
原告韩建宁、韩建明与韩建平、韩如冰继承纠纷一案,因韩建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韩建明公告送达(2022)粤0105民初222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继承人韩汉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革新路支行账号为3602879401030075571的存款余额1327.51元及利息,由原告韩建宁继承占有1/10份额、由原告韩建明、被告韩建平、被告韩如冰各各继承占有3/10份额。原告韩建宁、韩建明,被告韩建平、韩如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存款余额及利息的提取手续。二、被继承人韩汉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革新路支行账号为3602002916030825581的存款余额70.44元及利息,由原告韩建宁继承占有1/10份额、由原告韩建明、被告韩建平、被告韩如冰各各继承占有3/10份额。原告韩建宁、韩建明,被告韩建平、韩如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存款余额及利息的提取手续。三、被继承人韩汉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革新路支行账号为3602002901032414492的存款余额52952.83元及利息,由原告韩建宁继承占有1/10份额、由原告韩建明、被告韩建平、被告韩如冰各各继承占有3/10份额。原告韩建宁、韩建明,被告韩建平、韩如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存款余额及利息的提取手续。四、被继承人韩汉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革新路支行账号为3602002902030131441的存款余额2203.62元及利息,由原告韩建宁继承占有1/10份额、由原告韩建明、被告韩建平、被告韩如冰各各继承占有3/10份额。原告韩建宁、韩建明,被告韩建平、韩如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存款余额及利息的提取手续。五、由被告韩建平保管的被继承人詹雪馨名下抚恤金30876元,由原告韩建宁、韩建明,被告韩建平、韩如冰各占有1/4份额,被告韩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建宁、韩建明,被告韩如冰各返还7719元。六、驳回原告韩建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