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08号
潘尾尽: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2408号原告龙惠彬诉被告潘尾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被告离婚。现因被告潘尾尽(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清华街145号408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告潘尾尽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经办人:李怡然,联系电话020-83005462、83005465,请你看到本公告后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本院领取本案应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