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738号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二经济合作社、袁小宏: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1738号原告刘德华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宏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袁小宏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二被告自2023年5月14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5月14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0元。;现因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康乐村东约南大街12巷7号)、袁小宏(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林家嘴2组9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二经济合作社、袁小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见到本公告立即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4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八 月 五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