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96号
广州市增城吉家臻品百货商店、尹太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南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吉家臻品百货商店、尹太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吉家臻品百货商店、尹太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4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3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增城吉家臻品百货商店、尹太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裕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进场费792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南裕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4.6元,由原告广州市南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8.6元,由被告广州市增城吉家臻品百货商店、尹太宝负担1466元。被告广州市增城吉家臻品百货商店、尹太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466元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八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