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21号
张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贵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321号],因被告张志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志明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贵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7元,由原告吉林市贵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五 日
联系人:袁苍、黄靖(020-83005756、020-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