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5475号
黄宣梅: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宣梅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5843号 ,原执行案号为(2023)粤0105执16651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4)粤0105执5475号。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院(2023)粤0105执16651号、(2024)粤0105执5475号案已执行完毕。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5475号结案通知书壹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结案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经办人:邱法官
电 话:(020)8300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