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杰(男,1968年10月1日,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港南路57号):
本院受理原告薛万琼诉被告李杰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3598号],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A503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月 日
经办人:曾德瑜、陈咏诗 (电话020-83005750、83005751)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