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文锋(男,1979年2月16日,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洪德七巷46号3楼):
本院受理原告王发翠诉被告沈文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2660号],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劳务费61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1000元法律服务费、1000元差旅费等,以上暂合计8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A503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月 日
经办人:曾德瑜、陈咏诗 (电话020-83005750、83005751)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