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654号
裴新平、张利利、裴建辉、司文超:
原告易小平与被告裴新平、张利利、裴建辉、司文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654号],因被告裴新平、张利利、裴建辉、司文超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裴新平、张利利、裴建辉、司文超送达(2024)粤0105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裴新平、张利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小平支付加工费306000元,并以30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易小平;
二、驳回原告易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8.2元、诉讼保全费2099.4元,均由被告裴新平、张利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八 月 二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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