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90号
廖鸿冠、孙飞虎、李燕、河南丰纯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市雅歆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廖鸿冠、孙飞虎、梧州龙圩区正家生活一乡一品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梧州广海正家生活一乡一品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河南丰纯贸易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5执7773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廖鸿冠在未缴纳出资额99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0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南娱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孙飞虎在未缴纳出资额1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0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南娱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梧州龙圩区正家生活一乡一品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额500万元范围内对本裁定第二项确定的廖鸿冠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并对本裁定第三项确定的孙飞虎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五、第三人梧州广海正家生活一乡一品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额490万元范围内对本裁定第二项确定的廖鸿冠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六、第三人河南丰纯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额490万元范围内对本裁定第五项确定的梧州广海正家生活一乡一品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广州市雅歆妮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