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005号
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资江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雪英、麦少闲、林静君,第三人广东资江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即本案被告何雪英、麦少闲、林静君)在2024年4月22作出的《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临时合伙人会议决议》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何雪英、麦少闲、林静君承担。因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登记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美麓一街3号1513房(仅限办公用途))、广东资江投资有限公司(营业登记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萝岗区光谱西路3号办公楼三楼西边部分322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10月8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A608。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