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953号
何中良(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白云一街8号大院4号403房):
本院受理原告唐曦诉被告何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9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77320.1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八 月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电话:020-8300543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