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945号
刘立信: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纱纤亿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邦纺织有限公司、刘立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浙江众邦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600970元;二、被告浙江众邦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暂计,计算方法为以60097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24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浙江众邦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13000元;四、被告刘立信对前述一、二、三项诉讼请求的中被告浙江众邦纺织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刘立信(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终兴镇朱大庄行政村朱大庄73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10月8日16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A608。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