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530号
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5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66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23年10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2日为19855.23元),暂合计为:636477.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八 月 二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电话:020-8300543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