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8号
吴定林、刘俊杰、东莞中尚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孔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廖闽剑诉被告黄建武、洪琼、李海菁、吴定林、孔小燕、邓敏湘、邝玉琴,第三人刘俊杰、东莞中尚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廖闽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9321.2元,由原告廖闽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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