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60号
邓世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9号之一504房)、邓仲儒(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9号之一504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邓世明、邓仲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560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世明、邓仲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挂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牌子)支付2001年6月13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3538.56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挂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牌子)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5元,由原告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挂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牌子)负担424.4元,被告邓世明、邓仲儒共同负担886.1元。被告邓世明、邓仲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一 日
经办人:曹子彦(电话:020-8300538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