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647号
陈友萍:
本院受理原告古春梅与被告陈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4)粤0105民初2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春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60.2元及诉讼保全费1125.1元,由原告古春梅负担。
(2024)粤0105民初264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友萍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37号3幢301房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