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243号
麦湛铭: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林展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郑宁、许嘉、麦湛铭、李建强、易琦滨为(2023)粤0105执9119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郑宁在未缴纳出资额40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6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往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许嘉在未缴纳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6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往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麦湛铭在未缴纳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6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往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第三人李建强在未缴纳出资额25万元范围内,对本裁定第二项确定的郑宁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李建强对本裁定第三项确定的许嘉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六、第三人易琦滨在未缴纳出资额25万元范围内,对本裁定第二项确定的郑宁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易琦滨对本裁定第四项确定的麦湛铭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林展煌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