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94号
郑紫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衣夫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郑紫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衣夫服饰有限公司清付货款95352元,并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广州衣夫服饰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4元,由被告郑紫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