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平:
原告古振华诉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古振华偿还借款本金1050040元及逾期利息(以105004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古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70.6元,由原告古振华负担477.5元,被告张平负担14093.1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联系电话:020-8300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