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01号
诺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前进路65号302自编K127房):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明与被告诺米商业有限公司、诺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被告诺米商业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利息,暂计至2024年10月15日为15294元;2.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详见上诉状)。因被告诺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诺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01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一 日
经办人:冯小娟 020-83005424、83005422